瑞教政〔2015〕99号
瑞安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的意见
各教育学区、各级各类学校(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管理,保护学校(单位)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现行有关劳动人事政策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教职工的请(销)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假期类别和期限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探亲假、因私出境、公假等种类。
(一)病假。因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生育假
1.产假。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享受2030天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50天产假;怀孕满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产假正值寒暑假期内,其寒暑假中实际产假时间可以顺延。
2.哺乳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2个子女的,可请哺乳假3个月。
3.护理假。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五)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丧假1-3天。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六)探亲假。因教职工有暑、寒假期以及教育工作的特点,教职员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暑、寒假。
(七)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它节假日,如有特殊情况的,由市教育局审批。赴港澳台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得超过半年。因私出国(境)超过规定期限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八)公假
1.教职工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召开或参加的各类会议、活动、教育教学有关的学习培训、教研活动等,或者因学校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可以申请公假。
2.被选为各级党代表、人大、政协、团代、工会代表或委员的教职工及经市教育局同意参与的社会兼职人员参加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会议或调研活动的,可以申请公假。
公假期限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新就业人员在见习期间请长假(含生育假、事假、病假),其见习期顺延,顺延时间等同请假时间。
二、请销假审批
(一)严格请假、续假、销假制度
教职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假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请假理由和要求,按规定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急病、急事可事后2天内补办手续);请假期满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销假上岗时应提供健康证明);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书面续假手续。
(二)有关请假所需证明材料
1.凡请病假2天以上的,均需有瑞安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保险医院证明,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医院出具的材料,如医疗诊断证明单、医院病历单、医疗费发票;患重病住院需请假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者还须提供住院证明(小结)、住院医药发票、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2.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非重大私事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请假。
3.请产假的教职工,应提供准生证、孩子出生证明复印件;若还须请哺乳假的教职工,独生子女证均必须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并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4.教职工因公请假必须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材料,若电话通知的,应注明电话通知部门、时间和经办人姓名。
5.未满40周岁的育龄妇女非住院治疗连续病假或事假超过两个月,或者临近期末或期初连续病事假达一个月的,还需由本人提供最近一次妇检证明。
(三)请假审批权限
1.病、事假。教职员工请事假累计1个月以内或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校(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批,学区内学校报学区备案,直属学校报教育局备案;请事假累计1个月以上(含1个月)或请病假、生育假等累计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经学校(单位)领导审核同意,报所在教育学区审批,教育学区再报市教育局备案(市直属学校(单位)直接报教育局审批)。高度伤残、精神病、传染病等患者,及经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本人如无法提供病情证明材料的,学校(单位)可以每学期初出具书面报告由学校(单位)、学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教育局备案。教职工出国(境)请假,经学校(单位)、学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凡40周岁以内的育龄妇女请假1个月以上的,还需报市教育局计生办审核同意。
2.学习培训。应鼓励教职工参加学习培训,但要严格外出学习培训请假审批制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下列情形的,由学校(单位)审批:教职工因学历提高进修参加规定的短期学习请假的;经市教育局同意举办或同意参加的各类会议、教育教学有关的培训、教研活动等;其他活动如教职工单次连续在5天以内且在温州市内的公务活动。
下列情形的,经学校(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教育学区备案(直属学校及单位报教育局备案):由其他部门直接通知的各类会议、培训及其他活动单次连续超过5天或者须离开温州市的公务活动。
下列情形的,经学校(单位)负责人、学区负责人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批:教职工申请脱产性质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或攻读学位的;因私出国的。
未经批准擅自脱产离岗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的、因私出国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学校(单位)领导和组织教职工因公跨省或跨市外出审批按瑞教政〔2015〕8号文件执行。
(四)销假程序
教职员工请事假累计1个月以内或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内的,在假满的第二天由请假人向所在学校(单位)办理书面销假手续;请事假累计1个月以上(含1个月)或请病假、生育假等累计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在假满的第二天由请假人向所在学校(单位)办理书面销假手续,学区内学校报学区备案,直属学校报教育局备案。(无法按时销假的,可先向学校主管领导电话销假,但本人必须在2日内书面报告销假,无书面签字销假凭据的,超假时间一律视为旷工。)
凡请病假的,销假时必须书面附带瑞安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保险医院的诊断证明和住院治疗交费结算凭证原件、复印件,未提供有效医疗凭证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教职工因故请假的,应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期销假。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所在学校应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的,从超假之日起即扣发工资,并按旷工有关规定处理。
(五)请假注意事项
1.根据请假天数和审批权限,请假人在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才能起假,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相关领导在审批签字时,要写明假期的起止日期。
2.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及时打电话按请事假审批程序请假,销假时完善相关请假手续。
3.事假满期后仍未处理完私事还需续假的,应在假满后立即请求续假,续假程序按请假程序办理。
4.工作人员不得以事假为由,长期请事假不上班。对违反纪律者,应予以相应处理。
三、假期工资待遇
以下各类假期中工资待遇按比例计发的工资项目是:基本工资(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提高10%工资和浮动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和教(工)龄补贴。
(一)病假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规定项目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规定项目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的80%计发。
(二)事假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规定项目工资照发。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全部工资。
(三)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工资待遇
1.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请假休息的,按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的80%计发。
2.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规定项目工资照发。
3.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女职工,哺乳假期间按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的80%计发。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女职工,哺乳假期间规定项目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满后需请病、事假的,按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
(四)因私事请假出国期间的工资待遇
1.因私事请假出国半个月以上不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按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的70%计发。
2.因私事请假出国在1个月以上不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按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的60%计发。
3.因私事请假出国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按规定项目本人工资的50%计发。
4.因私事请假出国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工资。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
1.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规定项目工资照发。
2.经批准出国攻读学位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赴国外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者,其配偶可按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探亲假。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规定项目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工资。
以上各类假期中,女职工在妊娠假、哺乳假期间,或教职工病假2个月以上,或事假20天以上的,除以上规定项目按一定比例计发外,其余工资发放按以下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农村任教津贴停发,如担任班主任的,不论何种请假原因,其不在岗期间内的班主任津贴,由其他代为管理的教师相应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学校规定。
四、旷工及其处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未经领导批准不参加本单位规定的学习或活动,以及擅自停课、调课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四)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或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五)教职工在请假期间内从事其他与请假事由无关的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六)利用病假外出经商,到外单位工作,医疗证明弄虚作假的。
旷工3天及以上的,停发全部工资,并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辞退(解聘)或自动离职处理。教职工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的,学校(单位)要及时用书面督促其本人返回单位,通知书应有返校时间限定以及届时不返校将予以解聘处理等内容。通知书要送达本人或亲属签收。若拒签,由送达的两个人签字,并注明送达时间、对象、拒签情形。如果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应及时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并及时将解聘手续上报市教育局。
五、相关要求
(一)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教职工聘用制,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学年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人事管理。
(二)学区、学校(单位)负责人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规范管理观念,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切实做好教职工的请假登记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权限内规范审批,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的规定。请(销)假的审批材料须做到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并存档备查。学区、学校(单位)领导集体每学期结束前必须对本单位的请(销)假制度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研究检查,并将执行情况在教代会上通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用人学区、学校(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因考勤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不到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未尽审核职责或虚报、缓报、瞒报、不报等违规行为的;其它领导责任行为的。
(三)各学校(单位)要认真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校教职工请假制度,把教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向管理要质量,向管理要绩效,同时应正确处理好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和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的关系。
附件
瑞安市教育局
2015年4月28日